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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证

国外朋友来中国旅游签证外地户口上海办签证(外地户口上海办签证流程)

静子 2024-05-08旅游签证
上海户籍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

上海户籍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6、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7、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8、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外国人来华就业入境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获准聘用该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签证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4、用人单位应在获得职业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5、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7年+后3年2倍,前面4年1倍,后3年达到2倍基数

7年+中级职称,前面4年1倍,后3年达到1.3-1.5倍基数

5年+后3年3倍,前面2年1倍,后3年达到3倍基数

上海居转户落户流程1:线上申请

持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上海居转户落户流程2: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上海居转户落户流程3:初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上海居转户落户流程4: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上海居转户落户流程5:公示

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居转户落户流程6:户口迁移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上海居转户落户公示后流程:

上海落户迁户口流程1:等待公安系统更新

公示结束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人保局会在公示后的5-10个工作日将落户信息传输到公安局系统

到上海美国领事馆办理签证,流程是:

安全检查--递交材料--录取指纹--面谈--告知面谈结果--领取护照

1、进入安检通道,进行安全检查

2、递交DS160确认页、护照原件和面签预约信

通过安全检查通道后,排队准备进入签证面谈大厅,到指定窗口,递交DS-160确认页、面签预约信、护照原件、纸质版照片(如果被要求),其他材料需要您妥善携带,并等待一段时间

3、录取指纹,等待面谈

4、面谈

与签证官面谈时,按签证官的提问,诚实清晰的回答,如果听不清楚或者没有理解签证官的提问,第一时间向签证官提出,请签证官再次表述问题;

5、告知面谈结果

面谈结束后,如果签证官批准了您的签证,会被给予一张签证单,您的护照会被留在使馆(您的旧护照多数情况会被退回);如果签证官没有批准您的签证,会将您的护照原件连同一封拒签信退回给您

a. 蓝色或者不给单子的是直接通过

b. 白色是拒签

c. 黄色是政治审查,一般需要三周左右,等电子邮件通知结果

d. 绿色的大的单子是需要补充材料的,按单子上勾的项目将相应文件电子版发到使馆邮箱即可

6、领取护照

温馨提示:

面谈地点:上海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8楼

1、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

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后的户籍夫妻投靠

外地户口迁往上海分为以下八种情况,所需要的手续不同,详细材料如下:

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

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

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事实收(抚)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

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

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

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

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七、非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支内职工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

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

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

另外注意: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金融中心,市民普遍比较比其他城市更乐于外出旅行,而去境外的签证通过率也很高。很多国家对有上海户籍的签证审核,是很少拒签的。因为上海的游客的个人素质和消费能力确实更好,而签证国对于游客的第一印象也很重要

在上海办理新加坡签证要去上海新加坡领事馆,地址为:上海市万山路89号。在上海办理新加坡签证的程序为:

1、递交有效的护照。

2、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各种证件,例如有关自己出生、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的证明。

3、填写并递交签证申请表格。签证不同,表格也不同,多数要用外文填写、同时提供本人照片。

4、前往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有的国家规定,凡移民申请者必须面谈后,才能决定;也有的国家规定,申请非移民签证也必须面谈。

5、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将填妥的各种签证申请表格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呈报国内主管部属门审查批准。有少数国家的使领馆有权直接发给签证,但仍须转报国内备案。

6、前往国家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审批意见通知驻该国使领馆。如果同意,即发给签证。如果拒绝,也会通知申请者。(对于拒签,使领馆方面也是不退签证费的)7、缴纳签证费用。一般来说,递交签证申请的时候就要先缴纳费用,也有个别国家是签证申请成功的时候才收取费用。也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是免费的。扩展资料:在上海办理新加坡签证的途径有一下三种:1、本人直接向外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办理;2、委托该国旅行社的签证处申请办理(一般只限旅游签证);3、由申请国亲友直接向申请国移民局申请签证。

所需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扩展资料1、父母拥有上海市户口新生儿上户口条件;2、上海现役军人新生儿上户口条件;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上海户籍新生儿上户口条件。办理时间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