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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证

出国旅游签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签证类型更改问题(如何减少签证变更的发生)

闻子 2024-05-08旅游签证
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外或在合同价款内属于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其主要包括: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殊材料的认定及其他在工程实施过……

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外或在合同价款内属于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

其主要包括: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殊材料的认定及其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签证等内容。

买房签绿皮合同错了能改。

1.在改动的地方买卖双方签名确认就可以了,是有效的!

2.地址信息有误,对购房以及房贷都没有什么影响,对将来办理房产证等也没有影响。

3.找房开协调解决,如果房开还没有送房产局备案登记的话,只需要跟房开重签就可以了。如果已经备案登记,还未发房产证,需要你跟房开代理人到房产局更改合同重新备案。

4.如果属于对方当事人亲自签名的,可以认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要求对方更改错字,并在更改处进行按手印或者盖章。

工程变更后产生的与造价有关的相关内容需要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工程增加材料、土方可以进行签证;但是变更就需要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签字,特别是设计;不影响结构的工程签证是不需要设计签字的。

工程变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义,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协商解决

1.提出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批准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予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的应该与设计单位协商,并一般通过工程师发出。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为了避免耽误工程,工程师或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先行发布变更指示,先执行工程变更工作,然后再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进行协商和确定。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指示,如果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得到工程师的书面认可。 根据工程惯例,除非工程师明显超越合同权限,承包人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工程变更的指示。即使工程变更价款没有确定,或者承包人对工程师答应给予的金额不满意,承包人也必须一边进行变更工作,一边依据合同寻求解决办法。

希望可以帮到你

您问预算人员工程签证单的内容怎么写? 答:

1、名头:工程签证单;

2、工程名称: x x x 工程;

3、签证内容:该基础原设计自然地面以下挖土1.2米,在施工时发现原5-7轴间有淤泥层,经与设计部门研究,将该部位加深0.3米,其他不变。

施工单位:x x x 公司 甲方代表:x x x 监理:x x x 2011年12月1日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此处的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1、韩国4年制大学毕业的条件申请的F4签证(D2-F4)。

2、F4签证申请日起,满3年的条件申请永居权(F4-F5)。

目前在中国申请韩国永住 (F-5签证)有两种:

1、高额投资F-5-5签证

2、特定能力F-5-11签证

合同的不同直接影响工程的结算方式,清单结算模式下的常用合同的有综合单价及固定总价两种方式。

而不论采用那种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都是过程中比较麻烦且在结算中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

甲乙双方在工程开工之前通常都会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方式对这两种情形进行约定。

但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及单样性等特征,往往会发生很多合同约定外的情况,由此造成双方互相扯皮、翻脸甚至对簿公堂。

这个时候要想做好工程结算就是不大可能的事情了。因此,工程的结算绝不能把眼光紧紧的盯到结算上,而是应该立足于全过程。本文仅结合工程实际,就如何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进行约定才能达到更好的结算效果,发表下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1. 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仅调整变更、签证部分,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不调整(任何情况均不调整)。

同时要保证清单报价中的单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约定一种独立的调增调减的办法,防止以后的调整变更的时候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