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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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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娥 2024-04-01旅游签证
1、D签注:定居;2、J签注:居留;3、T签注:探亲;4、L签注:旅游(团队);5、Q签注:访友、治疗,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6、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

1、D签注:定居;

2、J签注:居留;

3、T签注:探亲;

4、L签注:旅游(团队);

5、Q签注:访友、治疗,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G签注:个人旅游;

10、X签注:赴台学习。

台湾旅游签证是去台湾的必备证件。《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旅游,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赴台旅游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严禁持护照等其它证件前往台湾。

1、符合赴台自由行的大陆游客有两种:一是20岁以上的成年人,需提供不动产、存款或信用卡额度等财力证明之一;二是18岁以上的在读学生不必出具财力证明。

2、大陆游客提供的财力证明,可以是房产证明,也可以是20万元新台币(约5万元人民币),已经存款超过三个月的存款证明,或者是55万元新台币(约12.3万元人民币)以上年薪证明之一。

3、两岸不采用保证金制,而改为“双保”制度。即一方面大陆游客需提供1名在大陆的亲属作为紧急联络人;另一方面,台湾负责办理入台证件的旅行社也需负担保之责,2项条件缺一不可。

4、赴台自由行的大陆游客还需投保200万元新台币以上旅游平安险,保险额度应符合赴台自由行的天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是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地区所持有的证件。 台胞证办理单位:

1、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2、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3、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沈阳、大连、成都、青岛、武汉、广州、北京、南京、杭州、深圳、桂林、重庆、长沙、昆明、西安、天津、宁波、济南、哈尔滨、烟台、徐州、郑州、无锡、南宁、长春、盐城、温州、贵阳33个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1992年开始办理本式《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2016年12月开始试点换发智能卡式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自2019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折叠申请条件

1、大陆地区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地区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折叠签注种类

1. D签注:定居

2. J签注:居留

3. T签注:探亲

4. L签注:旅游(团队)

5. Q签注:访友、治疗,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 G签注:个人旅游

【赴台自由行已经开放城市(47个)北京、上海、厦门、天津、南京、重庆、成都、广州、杭州、深圳、 福州、济南、西安、苏州、武汉、宁波、青岛、郑州、沈阳、长春、长沙、石家庄、昆明、南宁、合肥、泉州、哈尔滨、大连、南昌、太原、贵阳、无锡、烟台、温州、漳州、中山、海口、呼和浩特、兰州、银川、威海、徐州、常州、舟山、惠州、桂林、龙岩。

第五批赴台个人游城市(11个):海口、呼和浩特、兰州、银川、威海、徐州、常州、舟山、惠州、桂林、龙岩。】

10. X签注:赴台学习。

折叠编辑本段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