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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签证

机票酒店签证服务协议(酒店预定协议)

雅雅 2024-07-16商务签证
实际上并不是。不管是哪一方取消,都是需要付出违约代价。一般情况下“到店付费”的房间是可以任何时候取消。“到店付费”已缴纳担保金的,以及“预付”(即上网支付全部房费,发票也是由OTA提供而非向酒店索取的)的房间都是属于(原则上)“不可取消”的。关于预付不可取……

实际上并不是。

不管是哪一方取消,都是需要付出违约代价。一般情况下“到店付费”的房间是可以任何时候取消。“到店付费”已缴纳担保金的,以及“预付”(即上网支付全部房费,发票也是由OTA提供而非向酒店索取的)的房间都是属于(原则上)“不可取消”的。

关于预付不可取消订单:一.酒店要求取消,是需要赔付违约金以及影响排名(等级)和罚款,一般酒店都会注意的,偶尔会发生但都尽量避免,事情太严重OTA会直接终止合作。

二.客人要求取消,OTA肯定是会扣取部分(全部)房费违约金。1.酒店同意免费取消而OTA说谎说酒店不同意而扣取所有(部分)房费占为己有。2.酒店只要求扣取部分违约金,OTA却把剩余的金额全部扣取。3.酒店同意扣取部分,OTA从这酒店扣取的部分扣取相对应的“佣金”。4.酒店压根不同意取消,OTA单方面宣布取消(优质客户请求免费取消确认此单不扣费),费用由OTA自行承担。5.OTA提出请求免费取消前一晚上的没有入住的预付订单(客人说我没住你应该给我退钱) ,酒店不同意取消。6.OTA单方面取消(单方面扣取客人费用)同时没有通知酒店此单取消(酒店同时也得不到客人的违约金),通过修改客人信息来“保持”这个订房有效。第一种和第二种是OTA常用的方法,酒店也不一定会知道,这个还是要看酒店对于OTA的谈判达成协议,毕竟对于酒店都是有害无益。第三种相对好一点,也是大家相对能接受的。第四种是OTA对于维护自己的“优质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装疯卖傻”行为。费用不一定是OTA自行承担(可能是保险理赔),若酒店同意这种OTA单方面取消,容易变成第一种情况,而且会变本加厉。第五种基本上就是客人无赖行为。第六种也是比较常见的,酒店是根本没有办法认证修改客人信息是属于客人行为还是OTA的行为,但酒店拒绝修改容易造成是酒店单方面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后果。多数出现在在入住时间前几天取消,OTA在酒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内部操作)先把原先的订单取消同时原客人赔付违约金给OTA,由于时间充裕在下一个客人预定同样的房型日期的时候把新客人信息替换成“已取消”的预定上。

三.对于由于OTA单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取消(定了a酒店却没有向a酒店发来预定没房了导致没有预定成功,或者是预定了a酒店却把预定发送给b酒店)酒店单方面不需要负责,OTA多数会退款,然后会有相对应的赔偿行为。当然,OTA不会说自己有问题,容易把问题忽悠过去。

最后一点就是到店付费的担保金问题。担保金的存在可能是由于酒店的房间紧张,或者是由于你的取消率过高(经常预定未到或者是直接取消的,订房信息多次更改(信息更改也是算取消重新预定,订单号不一样的))为了保障利益最大化(剩下一间房要求保留到凌晨,如果你不来了对于酒店及OTA都有损失)所设置的一种方式,一旦确认在酒店入住后,相对应的担保金会退回给你,但是一般支付了担保金的,在超过允许期限内取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毕竟佣金是属于到店付费的房费的(10%~15%)佣金而不是预付性质的一两块的佣金,得罪一个失信的客户也没什么。

以下是题外话预付的价格是OTA扣取到店付费(10%~15%,不同渠道佣金比例不一样)的佣金之后的价格再加1~2块钱不等的佣金的价格,预付价格属于薄利多销的产品,所以尽量都希望消费者有“不可取消”的遵守合约的心态。同时,预付的性质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人是没有向OTA索取发票,这对于这种代理来说带来的利润是颇高的。(到店付费的发票由酒店开取,同时还需要提供佣金给代理商,预付的酒店开取剔除佣金后所有金额的发票给代理商,而消费者不一定向代理商索取相对应的发票,说白了就是酒店把所以预付的发票都开出去了,但代理商不一定把所有的发票开给消费者,同时代理商都拿到佣金等等的钱)。

一.对接当地酒店

二.拿到酒店协议价

三.差异化价格及房型

在与酒店谈合作的是时候尽量合作一些比较热销的房型,再者在价格方面要比酒店外网上的价格低个几块钱,这样不仅有着很好的竞争力,也有利的提高订单。

四.多维度优化(SEO)酒店数据

五.上架到平台售卖(赚取中间差价)

1.、在法律上,

拟订合同相当于契约分类中的预约,正式合同相当于契约分类中的本约。

2、预约与本约的区别:预约订立的目的是要求双方当事人订立本约,本约的目的是规定当事人具体的买卖事宜。简而言之,预约也就是拟订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你“要不要买房”,本约也就是正式的合同规定的是你“买什么房,房子需要满足设么要求”。

3、综上所述,拟订合同有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区别在于合同目的不一样。

4、已售合同就是已经售出了,从而签定的合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

1、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人,购房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强制性前提条件。

(1)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效力认定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法律、性质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是如果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由此,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2、对于预约合同而言:

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该合同只是作为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本约)的预备性协议。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所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不是预约合同效力的认定要件。

二、违约责任之不同:

1、恶意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对于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背离诚实信用援助、损害购房人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即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购房人除了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意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规则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现售合同,但不包括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以及定造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实行过错原则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预约合同后,如果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能签订本约的,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如果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分析:通常酒店的一天入住时间最早为早上6:00,离店时间为第二天下午15:00。如续住或推迟离店,均需酌情加收一定费用。

法律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四条 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酒店的销售部会有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同单位签订的,会有一个比门市价格便宜很多的折扣,但也有淡旺季之分。

需要你所在单位的公章,因为是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款每个酒店不一样。你说的打电话提前预定那不是协议价格。只有签协议才是。入住登记单是入住时要确定的房价价格和房号之类的,也和协议无关。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有年限,具体看你和当时的酒店是怎么商议的了。

酒店协议范本(一):酒店客户协议及合同

协议酒店合同

甲方:毕节杜鹃花城黔宜大酒店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客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间预订

1、在乙方客人入住甲方酒店之前,甲乙双方须以传真确认入住客人的姓名、性别、房间数量和类型、入住和离店日期、结算方式及其他要求等事项。 2、甲方凭经双方确认的订房通知为乙方客人办理入住手续。

3、乙方若需取消或变更预订,应尽量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将

免 费为乙方办理取消或变更预订。

4、收到乙方订房通知后,甲方应确保满足乙方的订房要求。

二、房间价格

1、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优惠房价:

房间类型 协议价(净房价)

标准单/双人床 xx元/间/晚

2、以上房价已包含服务费。

3、以上房价不含早餐,早餐18元/位。

4、以上房价杜鹃花节会期间(x月x日——x月x日)除外。

三、结算方式

1、现付:由乙方入住客人在离店时自行结清所有费用。 2、房费由乙方支付。

结算程序为:

1)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

2) 甲方于每月初将乙方上月所发生的费用结算单邮寄或传真到乙方行政部。 3) 乙方应及时核对结算单,并尽快与甲方确认。经甲、乙双方确认费用后,甲方 向乙方提供原始单据及等额的合法发票,乙方收到上述单据和发票并经核实无误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到甲方帐户。

4)如因甲方未提供或迟延提供相关单据或发票的,乙方付款期顺延,乙方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订房协议看是买还是租,如果是预定些订,如果已经签署协议,写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