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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作时间制度有几种类型?

闻子 2024-01-11北美景点
国外工作时间制度,通常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劳动条件下缩短工作时间制度。(1)标准工作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大致有三种情况: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阿拉伯也门、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林等国家以及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国家;……

  国外工作时间制度,通常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劳动条件下缩短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大致有三种情况:

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阿拉伯也门、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林等国家以及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国家;基本上实行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8小时工作日,46小时工作周(周末休息前一天和节假日前一天为6小时)。

如保加利亚、波兰等国,实行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5天40小时工作周

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丹麦、芬兰等国都施行这一工作时间制度。
  

A、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典规定,美国国会有权规定从事州际商务或生产的人员,从事联邦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公共事务的人员的工作时间的权力。美国为此制定了《正当劳工标准法》。该法规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雇员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除非付给雇员4 0小时以外的工作补偿。
  

各州可通过治安权力对雇员的工作时间作出规定。但如果联邦议会已对某一领域作了规定的,则州无权再对有关工作时间作出规定。

各州有权规定为州政府或其机构,或为州公共事务或其机构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时间长度。

B、法国,对雇员的工作时间由法律规定,政府颁布实施法令。
  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和法令规定,雇员的法定实际工作时间确定为每周39小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在法令确定的条件下可进行变通。根据协议或协定可对法定关于一周内劳动时间的分配和调整的规定作变通的规定。

上述规定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工商机构及其附属单位(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自由职业机构、民事公司和行业工会以及任何性质的协会。
  

C、德国,用法律规定工作时间。主要有1938年4月30日的《工作时间法》《青少年法》《母亲保护法》《商店关门法》等法律及有关法令。《工作时间法》原则上把每日的工作时间限定为8个小时,每周48小时。但是根据工种(如驾驶员、面包师等)或企业的具体的运作要求等可以有所变通。
  以此,通过集体劳资协议,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延长。目前一般是每周40小时。

官员的工作时间在《联邦官员法》规定,原则上一般每周不超过40小时。还有其他几个法律规定了特殊群体工作时间的限制。

  1。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等,保证一旦中标,即签约承包工程。

就限制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承包商履行工程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截止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施工和工程缺陷修复之日起一段时间。
  

3。业主支付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即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违约,将由担保人代其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

4。付款担保

一些国家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担保,即由担保人担保承包商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费用。
  付款担保一般附于履约担保之内,也可以作专门的规定。

5。保修担保

保修担保也称质量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工程保修期(国际上亦称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

6。预付款担保

一些工程的业主往往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供承包商周转使用。
  

7。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guarantee)

当工程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商违约或负债。

8。
  差额担保

如果某项工程的中标价格低于标底10%以上,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对中标价格与标底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以保证按此价格承包工程不致造成质量的降低。

9。完工担保

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使业主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提供完工担保,以保证承包商必须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
  

10。保留金担保

保留金担保,即业主按月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要扣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以便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