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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指南

蒙古护照号码以E开头的,证件种类应如何填写?

雅雅 2024-01-02签证指南
蒙古国签证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向申请蒙古国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签证、变更签证等级和类别、延期、作废时要遵循《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和本制度。第二条 蒙古国签署的关于公民相互往来条件的国际公约条款不受本制度约束。第二章 签证及其等级、类别、用途、区别、期限第一条……

蒙古国签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向申请蒙古国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签证、变更签证等级和类别、延期、作废时要遵循《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和本制度。
第二条 蒙古国签署的关于公民相互往来条件的国际公约条款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章 签证及其等级、类别、用途、区别、期限

第一条 蒙古国签证(以下称“签证”)指的是蒙古国权力机关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的允许其穿越蒙古国国境的许可。
第二条 签证分外交、公务和普通三种等级,入境、入境出境、出境、出境入境、过境五种用途,有一次、二次和多次三种区别,注明持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过境目的的类别,以及签证的有效期和服务期。
第三条 根据外国公民护照的种类,在签证页上用拉丁字母“d”、“a”和“e”分别标注签证等级。
1、“d”级签证发放给持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和红lesepase的联合国官员;
2、“a”级签证发放给持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和蓝lesepase的联合国官员;
3、“e”级签证发放给持普通护照或回国证件的外国公民、持旅行证件的无国籍人和蒙古国尚未承认的地区的人。
第四条 根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旅行目的,在签证页上用拉丁字母“d”、“a”、“ou”、“t”、“hm”、“o”、“b”、“s”、“j”、“hg”、“sh”、“ts”、“h”分别标注签证的类别。
1、“d”类签证发放给持外交护照,除学习、旅游、宗教及其它私人事务之外的目的来蒙古国旅行、居住的外国公民和红lesepase的联合国官员;
2、“a”类签证发放给:
(1)持公务护照的因工作事务来蒙旅行、居住的外国公民和蓝lesepase的联合国官员;
(2)持公务和普通护照,应蒙古国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在国家大呼拉尔拥有席位的政党邀请来蒙的外国公民;
(3)持公务和普通护照,根据政府间协议到蒙古国工作的外国公民。
3、“ou”类签证发放给持普通护照,非私人事务旅行目的的蓝lesepase的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和通过国际组织途径来蒙的外国公民;
4、“t”类签证发放给:
(1)外国投资者;
(2)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的领导人员;
5、“hm”类签证发放给持公务和普通护照,因新闻、出版工作来蒙古国旅行、居住的外国新闻、出版机构的工作人员;
6、“o”类签证发放给持公务和普通护照,通过非政府组织、国际人道主义组织途径来蒙旅行、居住的外国公民;
7、“b”类签证发放给因工作事务来蒙旅行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8、“s”类签证发放给持各类护照来蒙学习、进修、实习、进行学术研究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9、“j”类签证发放给持各类护照来蒙旅游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0、“hg”类签证发放给持各类护照,根据劳动合同来蒙古工作外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1、“sh”类签证发放给持各类护照,通过宗教组织的途径来蒙古旅行、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2、“ts”类签证发放给取得在蒙古国侨居许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3、“h”类签证发放给:
(1)持各类护照,获得移民局或省长办公厅发放的因私旅行邀请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持各类护照,与蒙古国公民结婚并取得蒙古国结婚证明后因私来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第五条 确定签证用途时:
-为途经蒙古国领土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过境签证;
-为在蒙古国居住90天以上者发放入境签证;
-为在蒙古国居住90天以内者发放入境出境签证;
-为要出境90天以内并返回的因公在蒙古国长期居住者、要出境120天以内并返回的在蒙常驻、侨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出境入境签证;
-为要出境90天以上再返回或不再返回的,在蒙古国因公或因私临时或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发放出境签证;
1、签证的用途在签证页上用以下方式注明:
(1)入境签证标注'entry';
(2)出境签证标注'exit';
(3)入境出境签证标注'ent-ex';
(4)出境入境签证标注'ex-ent';
(5)过境签证标注'transit';
第六条 入境签证和出境签证仅为一次性,入境出境签证、出境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可为二次性或多次性。
1、在签证页上:
-一次性签证标注'single';
-二次性签证标注'double';
-多次性签证标注'mul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