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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签证

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补领婚姻证书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斯蒂芬 2024-08-07留学签证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4、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补领婚姻证件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

   办理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二)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七)被收养人为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等;

  2、护照和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的,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证明材料在国外翻译,该翻译件需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收养协议书(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3张。
  

  (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同意送养意愿书各一份(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同意送养的意愿等有关情况);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亲属关系公证书;

  5、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照片:二寸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1张或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同意送养意愿书各一份(内容包括送养原因、同意送养的意愿等有关情况);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照片: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四)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办理流程

  1、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三方共同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递交证件、证明等有关材料。
  

  注:申请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应先与送养人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签订试养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期限为一个月)。试养结束后,收养人愿意收养的,再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与送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一式三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审查审批→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时限

  30日内

  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咨询电话: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每周一、三、四、五09:00~16:00;每周二09:00~11:30)

  网 址:www。
  shmzj。gov。cn。